楚天金報訊 本報記者方歷抗癌食物嬌 實習生湯代群 袁喆睿 通訊員安法
  一對老夫妻留下一化療副作用套房子,地處漢口解放公園路,價值百萬。因父親希望兒子繼承,生前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兒子;母親認為手心手背都是肉,與老伴商量後重新立下遺囑讓兒子女兒共同繼承房產。這對老夫妻離世後,他們年過七旬的兒女,為爭奪房屋的繼承權,對簿公堂。
  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庭審舉證時,這對姐弟先後共向法院出示了18份遺囑主張權利。由於每一份遺囑都否定前一份遺囑,且死無對證,而公證遺囑又遭遇精神醫學新竹買屋鑒定的質疑,這場官司因此變得撲朔迷離。
  記者昨日從江岸區法院大智法庭瞭解到固態硬碟,在雙方子女出面調解下,這對姐弟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房產歸弟弟所有,弟弟支付姐姐30萬元。一起爭了多年的房產繼承權糾紛,終於塵埃落定,年屆古稀的姐弟隨後握手言和。
  1.父母賣房子留下一套房子 姐弟相爭對簿公堂
  這事還得從16年前說起。
  1998年,謝程老先生和妻子龍冰女士,在解放公園路買了一套92平方米的房子。房子登記在謝程名下。
  謝程一直希望由兒子繼承,2000年2月,謝程立下遺囑:“我去世後,由我購買的這套房屋產權交由兒子謝剛繼承;女兒曾出借2000元錢,由謝剛加倍歸還。若你媽健在,房屋由你媽媽管理、使用或出租。媽媽去世後,由兒子繼承,希望你們姐弟親愛團結,互諒互讓。”
  龍冰身體不好,常年需要人照料。2000年7月,女兒謝娟提議將母親接到她家照顧。就這樣,龍冰在女兒家一住7年。女兒的悉心照料讓龍冰覺得,兒子女兒都是心頭肉,如果將房子只分給兒子,對於女兒不公平。因此,2007年3月,龍冰和老伴謝程商量後,共同立了一份新遺囑,約定兩人過世後,由兒女共同繼承房產。新遺囑這樣寫道:“我倆去世後,進門左邊一間大房(23平方米)和一間小儲藏間(2平方米)由女兒繼承;右邊一間大房、套間和煤炭房由兒子繼承;廚房、廁所,共有公用。以前所立遺囑一概作廢,希望你們姐弟互助和好相處。”
  2009年,龍冰老人去世;2012年,謝程老人去世。
  讓二老沒有料到的是,他們去世後,遺囑里表達的兒女和睦相處願望成了泡影,姐弟倆對這處房產的爭奪,由此前的暗中較勁變成了公開較量,最終對簿公堂。
  2.面對18份遺囑 承辦法官說很棘手
  今年初,江岸區法院大智法庭受理了該案。謝剛稱他擁有房屋的繼承權,對於姐姐謝娟曾出資2000元錢的事實,他願意“加倍”償還,願意支付給姐姐2萬元補償。謝娟認為弟弟給的補償太少,她主張享有對該處房屋的繼承權。
  庭審時,謝剛拿出了父親的一份遺囑。這份遺囑落款時間為2008年1月,上面寫道:“我倆去世後,這套房屋交由兒子謝剛繼承,兒子應該加倍以2萬元償還給姐姐作補償。以前所寫遺囑如與本遺囑相抵觸者,以此次最後寫的遺囑為準。希望你們姐弟互諒互讓為盼。”
  熟料,謝娟也拿出了另一個版本的母親立的遺囑,表示這套房屋姐弟倆都曾出資,均有繼承權,希望“以後不必爭論”。謝娟出示的這份遺囑,立於2008年4月。這份遺囑重申姐弟倆共同繼承房產。
  就這樣,姐弟倆不斷拿出各自收藏的遺囑“互掐”。大智法庭介紹,從2000年到2009年間,謝剛和謝娟的父母,共同或各自為他們的房屋,立下18份遺囑。
  “這個案子讓人很頭疼。”一位承辦法官介紹,按照時間順序,後立的遺囑往往在否定前一份的內容,每一份遺囑卻又不完全規範,總存在一些自書遺囑的瑕疵。
  材料顯示,謝剛和謝娟出示的遺囑,有的落款署名只有一方的簽名,有的遺囑上只蓋了一個私章,有的遺囑甚至連簽名都沒有,只有一個手印。
  承辦法官說,由於兩位老人長期分居,謝程大多數時間在醫院里度過,而龍冰有幾年住在福利院,加之謝程和龍冰年事已高,難免出現神志不清的時候。要核實這些遺囑的真實性,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
  比如,2009年5月,謝程曾自書遺囑一份,上面直接寫有“女兒上次給我看的材料,我並沒有表態同意或不同意。因為上面所蓋的私章不是我蓋的。我的私章已經遺失很久了,所以我宣佈私章無效……”
  面對這樣的遺囑和聲明,法官感到很棘手。
  3.子女出面調解成功 七旬姐弟握手言和
  法官逐一清理核實這些遺囑的合法性。在這眾多遺囑中,法官找到了一份公證遺囑。
  2009年6月11日,謝程曾通過一家公證處立了一份遺囑。由於當時老伴龍冰已經去世,謝程在這份遺囑中明確表示,房屋屬於他個人的產權部分,由兒子謝剛繼承。
  但是此時,謝娟卻拿出了一份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書,認定她的父親在立這份公證遺囑時,患有腦器質性障礙,沒有民事行為能力。2010年1月,江岸區法院作出判決,宣告謝程立這份遺囑時為無民事能力的人。
  幾輪“對決”下來,仍無法分割父母房產的產權。
  今年7月,法官請來姐弟雙方的子女,希望他們從中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房屋產權歸謝剛所有,姐姐謝娟協助弟弟辦理過戶等手續;謝剛分兩次支付給姐姐30萬元;雙方不得再就繼承糾紛主張權利。(文中人物為化名)
  ■ 法官說案
  遺囑的形式和立囑人的行為能力很關鍵
  近些年來,房價高漲。老一輩去世後,兄弟姐妹因爭奪房產而撕破臉對薄公堂的案例,已屢見不鮮。
  昨日,江岸區法院大智法庭的王庭長表示,在立遺囑時特別要註意遺囑的形式和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本案中謝氏父母所立下的遺囑,主要有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兩類。我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訂立時必須由本人書寫,本人簽字,並註明年月日。然而,案中2007年由謝氏夫妻兩人立的自書遺囑由於沒有女方龍冰的簽字,導致法院對遺囑無法認定,造成糾紛。其次,訂立公證遺囑時,遺囑人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該案中,法院鑒定後認定謝程在2009年6月進行遺囑公證時,已經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公證遺囑與其辨識能力有所出入,從而導致法院無法認定該份遺囑。
  ■ 律師提示
  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強
  昨日,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孫志軍副主任提醒,從內容上來說,訂立遺囑有以下註意事項。
  ●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不能剝奪胎兒的份額。
  ●立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比如丈夫立遺囑不能處分全部夫妻財產。
  ●立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受到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被偽造篡改的遺囑,以及神志不清時所立的遺囑無效。
  ●立囑人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從形式上來說,訂立遺囑有以下註意事項。
  ●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錄音遺囑也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日期。
  ●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經宣讀,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日期。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證據效力在法律上是最強的。
  (原標題:圖文:古稀姐弟爭百萬房產18份遺囑難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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