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一審勝訴二審敗訴 北京路“騙遷案”再審

  同意為建消防通道搬走,業主卻發現舊屋被用來出租經營,起訴期間老騎樓被拆
  新快報 記者郭海燕報道 十多年前,朱家兄妹為配合公益建設,同意拆遷北京路上的老騎樓,不想後來該屋竟被用來商業經營。朱家認為被拆遷方欺詐,於是起訴要拿回屋子。一審勝訴、二審敗訴、申請再審、發回再審……曾被認定為廣州首宗國企事業單位騙遷案在四年間一波三折。昨日廣州中院再開庭,聽取雙方質證意見。騎樓是否應被建為消防車通道出口,成為新的焦點。
  ■原告陳述

  犧牲祖屋去建路,拆遷方卻拿它賺錢
  朱家騎樓位於寸土寸金的北京路,如今被拆得剩下1米高的斷壁殘垣。據朱家介紹,2003年,廣州市道擴辦稱要擴建道路,需征收屋子。考慮到這是公益事,朱家同意拆掉110多平方米的祖屋。
  2005年,朱家得到了200多萬元的補償,沒在意協議中地塊用途是“公共設施復建房”。2010年,朱家發現祖屋赫然出現在招租廣告中,方知屋子在已經過了拆遷期還沒被拆,而且由道擴辦轉給了國企復建公司。
  感覺被騙遷後,朱家起訴道擴辦和復建公司。訴訟期間,祖屋房屋被拆到剩下點牆。越秀法院一審認為朱家訴求合理,判應將房屋恢複原狀並歸還朱家,朱家則應將返還補償款及利息。
  但此案在二審時卻出現逆轉。廣州中院認為,拆遷協議中的項目名稱與規劃拆遷文件一致,且商場可算作公共設施。因此,朱家不算被欺詐,應撤銷原判,駁回朱家訴求。
  朱家不服,向2012年省高院提出再審,朱家稱道擴辦和復建公司是一套班子、兩個牌子,曾在會議紀要中明確“騙遷”策略。隨後,省高院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同意再審。
  ■庭審現場

  焦點一 騎樓要被建成消防車道口?
  昨日,此案在廣州中院再次開庭,聽取雙方對新提交證據的意見。
  資料顯示,今年1月20日,廣州市規劃局給廣州中院出具了一份復函,寫明臨近朱家的兩座騎樓符合北京路騎樓保護要求,可暫時予以保留的建築。但是,根據此前消防部門(越公消審[2006]第697號)要求,朱家祖屋南側應設置消防車道出口,房屋位於項目消防通道範圍內,應給予拆除,不能復建。
  對此,朱家代理人不認可此復函內容,他們拿到廣州城市規劃局曾發給原東山區法院的復函,指出房屋拆遷“不屬於我局職責範圍”。而且,此前消防部門文件沒有明確提出要拆除祖屋,房屋不在消防通道範圍內;此文件要在復建商場東、南、北設置消防車道,而祖屋是西側。
  代理人指出,從現實情況看,祖屋靠近北京路千年古道遺址,是國家保護文物,消防車根本不可能從西側駛入。而且,目前項目的消防車道已經達到要求,無需再增設。他說,此前被告曾提出房屋在“消防通道”,如今卻偷換概念成為“消防車道口”。但即便如此,此前圖紙設置的消防通道也不是在祖屋,而是隔壁屋內。
  對此,復建公司堅持原審意見,駁稱祖屋是位於西南側,不是西側,屬於消防車道口。
  焦點二 復建商場屬於公共設施嗎?
  再審階段,朱家提交了兩份新證據,再次強調被“騙遷”。一份部門會議紀要顯示,復建公司自組建起,就不具有房地產開發和房屋拆遷資質,只有管理功能。這意味著,復建公司沒有權利和資格委托道擴辦進行拆遷,而道擴辦將商業用直接地轉給復建公司,行為違法。
  朱家認為,以擴道之名征收土地,卻被用於建商業牟利。復建公司被劃給廣州城市建設投資集團後,該集團在公開的信用等級報告中,明確將北京路復建商場視為公司出租資產,構成公司的收入。
  對此,復建公司依然否定欺詐,稱將房屋拆遷後用作商業設施,最終還是要用於政府城市建設,同樣是算用於“公共設施”。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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