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1日電 (記者 蔣濤 郭金超)21日,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四審稿在進一步加大環境違法責任、完善行政強制措施等方面亮點頗多。
  這是環保法實施25年來首次面臨重大修改,此前該法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有媒體認為,第四次審議是該法修改的“最後衝刺”。
  進一步加大環境違法責任,是草案四審稿的亮點之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當天就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時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此前提出,應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同時應賦予地方性法規更大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以有效製裁環境違法行為。
  對此,四審稿吸納相關意見和建議,明顯加大了環境違法處理力度。如草案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同時,草案還明確有關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保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值得註意的是,四審稿亦明確環境監測等機構的法律責任。草案規定,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應承擔連帶責任。
  四審稿在完善行政強制措施方面也有突破。張鳴起表示,環保部和一些地方提出,環保法修訂草案相關規定過於原則,而目前有關污染防治的單行法律尚無相應規定。
  對此,四審稿細化相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和執行性。草案明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完)  (原標題:環保法修訂草案四審進一步加大環境違法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k74ukyeo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